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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治

股东提名人选参选董事的程序

公司可不时在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选举任何人士作为董事以填补临时空缺或作为新增董事,惟受制于法定条例及公司章程细则条款。
股东可交存以下文件至总公司或香港公司,地址为香港九龙九龙湾常悦道9号企业广场第三座六楼605-606室,提名人士参选董事:
1)书面通知表明提名该人士(全名及根据上市条例13.51(2)要求其个人履历)参选董事的意向;及
2)该人士的书面通知表明其原意当选为董事。
该等通知必须于相关股东大会日期前不少于7天(不包括收到通知当天及股东大会当天)交存,该等通知的交存期由选举董事的相关股东大会的通知发出后第二天开始,为期不得少于7天(不包括收到通知当天及股东大会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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